2月20日,據12309中國檢察網公布起訴書!濟寧南岱村村主任被逮捕!利用本村棚戶區(qū)改造項目非法侵吞村集體資金11萬余元,涉嫌職務侵占罪.....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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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寧一村主任被逮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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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寧鄭某某因涉嫌職務侵占罪被逮捕
被告人鄭某某,男,1965年**月**日出生,居民身份證號碼3708021965********,漢族,高中文化,群眾,住濟寧市任城區(qū)**街道**村**號樓**單元**樓東戶,20年9月12日被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刑事拘留,涉嫌職務侵占罪,于2020年9月29日經本院決定拘留,同日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執(zhí)行拘留;2020年10月9日經本院決定逮捕,同日由濟寧市公安局任城區(qū)分局執(zhí)行逮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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濟寧市任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起訴鄭某某
濟寧市任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
起 訴 書
濟任檢二部刑訴〔2020〕76號
本案由濟寧市任城區(qū)監(jiān)察委員會偵查終結,以被告人鄭某某涉嫌職務侵占罪,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。
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鄭某某辯護人等審查起訴階段的權利義務,依法書面聽取了被告人意見,后訊問了該被告人,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。
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一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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村主任鄭某某利用棚改區(qū)改造項目非法侵吞公款11萬余元
被告人鄭某某利用擔任濟寧市仙營街道南岱村村主任,負責本村棚戶區(qū)改造項目的職務之便,于2016年10月17日私自鄭某某估公司為自家的百貨超市增加速遷獎勵面積554.15平方米(速遷獎勵的標準每平方米獎勵200元),非法侵吞村集體資金110830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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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:
1
書證:被告人鄭某某的戶籍證明、關于某某廠棚戶區(qū)改造項目涉及南岱村征收補償情況說明、房屋征收按住補償協(xié)議書、現鄭某某記錄表、房屋評估調查分戶報告等;
2
證人證言:趙某某、薛某某、張某某等9名證人的證言;
3
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:鄭某某的供述與辯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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任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認為鄭某某應被追究刑事責任
濟寧市任城區(qū)人民檢察院
起 訴 書
濟任檢二部刑訴〔2020〕76號
本院認為,被告人鄭某某作為村級自治組織主要負責人,利用職務上的便鄭某某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,數額較大鄭某某為觸犯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七十一條之規(guī)定,犯罪事實清楚,證據確實、充分,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
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(guī)定,提起公訴,請依法判處。
此致
濟寧市任城區(qū)人民法院
檢察官:蔣昊
2020年11月24日
來源:12309中國檢察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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