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“必須國有”,掃清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法律障礙,意味著政府將不再是唯一的非農建設用地供應者。但是,建設用地入市仍然要遵循符合土地利用規(guī)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,修訂并不意味著小產權房會轉正
日前,土地管理法、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修正案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。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于從事非農業(yè)建設使用土地的,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征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(guī)定。筆者認為,非農建設用地將不再“必須國有”,掃清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法律障礙,意味著政府將不再是唯一的非農建設用地供應者。但是,建設用地入市仍然要遵循符合土地利用規(guī)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,修訂并不意味著小產權房會轉正。
長期以來,政府主導征地是我國農村建設用地“農轉非”的“華山一條路”。按照現行法律,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不能直接入市,如果要入市交易,必須變更為國有土地之后才行。除農村集體和村民用于興辦鄉(xiāng)鎮(zhèn)企業(yè)、建設村民住宅和鄉(xiāng)(鎮(zhèn))村公共設施、發(fā)展公益事業(yè)外,其他任何建設不能直接使用集體土地,都要通過征收程序將集體土地變?yōu)閲薪ㄔO用地。
所謂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,即在符合規(guī)劃和用途管制前提下,允許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、租賃、入股,與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同地同權同價。這一改革思路自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提出。2015年,在33個縣開始試點。前提是經全國人大授權暫停在上述地方實施有關法律。此后,浙江德清敲響全國“第一槌”,改革試點逐步開花結果。近年來,試點地區(qū)積極開展入市探索,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(guī)則和服務監(jiān)管制度,形成了一批制度創(chuàng)新成果。
很多人關心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。值得注意的是,此次法律修訂的主要目的是推動依法改革農村土地制度。草案明確指出土地規(guī)劃和用途屬性必須為工業(yè)、商業(yè)等經營性用途,因此僅對非住宅類經營性土地有影響,對住宅類經營性建設用地沒有直接影響。即使直接入市也要符合規(guī)劃和用途管制,所以也不意味著國家允許小產權房轉正,政策對農村宅基地管控依然嚴厲。直接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子,只有該村村民才能合法占有,不允許對市民上市交易,即使私下授受也拿不到房產證。
從目前試點的情況來看,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后的用途主要是工商業(yè)、服務業(yè)、旅游業(yè),一些地方在獲得許可后試點利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租賃住房,即使是試點地區(qū)目前還沒有允許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建設商品房。可見,集體建設用地入市要有一系列的條件和規(guī)范。對此,此次草案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。
法律修訂的目的,是完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產權制度,明確入市主體、范圍和途徑,建立健全市場交易規(guī)則和服務監(jiān)管制度,建立兼顧國家、集體、個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機制,最終實現城鄉(xiāng)統(tǒng)一的建設用地市場。改革試點的目標是釋放土地紅利,增加農民收益,繁榮鄉(xiāng)村經濟。這對于盤活農村集體資產、提高用地保障,無疑是件好事。